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1-10-19 点击数: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把握科研方向,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校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哈尔滨商业大学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辅助校长组织学校的教学活动和科研工作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务实、协作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第四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行政法规,研究探讨哈尔滨商业大学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从学术角度为学校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对其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对学校的教学特色、科研方向提供决策意见。

第六条  按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文件评选推荐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师。

第七条  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文件,评选推荐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

第八条  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文件,评选推荐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按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评选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十条  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组织参加全校性及校际间的学术教学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与产生方法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和科研事业。

2)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在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造诣,成绩显著,是校内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资深教授、学者。

3)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4)关心学校的发展,对学校的各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

1)由各院、系、部推荐候选人。

2)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校长聘任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公布。

第四章 资助机构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效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期满应重新聘任,委员可连续任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主管科研和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31名,副主任及委员均由校长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学研究处。办公室设秘书2人,由科学研究处的同志兼职担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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