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1-10-19 点击数: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哈尔滨商业大学第四届学术委员会1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4年第35号)、《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议的议事范围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校学术委员会行使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四条 会议议题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征集:

(一)由主任委员、主任办公会议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二)学校委托的事项,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后,由办公室提出。

第五条 议题提出部门或提出人须填写议题征集表,并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提交调研和论证等有关材料,经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六条 全体会议召开后,已经确定的议题原则上不能增减。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议题,须经与会1/2以上委员同意。

第七条 议题的审议形式和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会议在会议召开时,审议和表决议题前确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议题提出单位或提出人做议题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第九条 每位委员按照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发言次序,就同一议题依次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或弃权)的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每位委员每个议题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或根据议题性质和会议时间安排,由会议召集人现场约定发表意见的时间。待所有委员意见发表完毕后,如需继续发表意见可向会议召集人示意,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继续发表意见。同一议题每人发表意见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某位委员发表意见时,其他委员不可打断该委员发言。委员发表意见内容应当围绕当前议题进行,一旦偏离议题内容,会议召集人应提醒或中止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待与会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会议召集人应对大家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对议题是否进行表决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对于有必要进行公示的议题,由办公室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天。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须回避。当该议题讨论结束后,回避的委员方可返回会场继续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通过办公室向主任请假并说明事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会议的通知发布、会务安排、纪要起草、决定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一般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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