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哈商大〔2001〕1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正确评价科研成果的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的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经过我校师生员工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分析综合、理论探讨后,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和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成果,均为我校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是指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上报、评奖、归档、统计分析、申请专利、推广交流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分类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有以下几类: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二)解决生产实际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协调发展起一定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包括标准、计量、情报管理等。主要形式为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技报告等。

    (四)周期较长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认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认定以鉴定和验收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验收由各级成果管理部门执行,以成果的文字材料加盖校级或校级以上科技成果管理专用章视为有效。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

    (二)必须完成科研计划(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科研任务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三)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文件要求。

    (四)应用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应用证明其已经成熟,并显著优于现有技术。

    (五)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项目,可酌情申请组织阶段性成果鉴定。

    (六)软科学成果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理论研究成果评审,其论文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下达科研计划的管理部门组织,学校项目和横向课题由学校审核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一)拟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课题组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

    (二)学校科研处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认真进行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课题组向科研处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

    (四)科研处在接到申请表和技术材料后,按有关要求审查,在一周内答复是否同意鉴定。

    (五)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批。

第四章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凡我校科技成果(包括鉴定和验收的成果)都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只有登记的科研成果,学校才予以承认,才能参加申请学校及其它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分为学校、省、部、国家级登记。

    (一)凡收入学校科技成果目录的成果均视为登记。

    (二)省、部级登记:列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已经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经科研处上报省科技厅成果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发给科技成果证书。

    (三)国家登记:凡符合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励条件的成果,经省级成果登记后,再经国家科技部申请成果登记,并由登记部门发给国家级科技成果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申报登记日期在先的原则作为查新的依据,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将发布科技成果公报,对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第五章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凡符合奖励规定条件的均可按成果性质类别分别申请各级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请按《哈尔滨商业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办理,国家、省(部)级和市、省厅、局级奖励,按相应奖励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每项成果只能获一次奖,凡已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不能再申请省(部)级科技奖,如奖励级别提高时,则只补给扣除原发奖金的差额,扣除部分留作科技成果管理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完成单位协商后共同申报,不得各自申报。

   第十八条  对授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由授奖单位发给获奖证书和奖金,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对项目大、周期长、参加人员多的科研项目,获奖后有些完成者得不到获奖证书,可由课题负责人出具证明,并由科研处认定。

   第十九条 各级奖励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一般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征得学校科研处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奖金的分配原则为课题组、管理部门和辅助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第六章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学校和各院、系、部要切实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每年将登记的成果编印成《哈尔滨商业大学科研成果目录》报送有关部门,并与兄弟校交流,学校将通过技术市场、项目洽谈和成果发布会等形式推广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学校将不予以承认,在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时不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科研处。规章制度汇编哈尔滨商业大学“太阳岛论坛”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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