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 号)、《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 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 号)和《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教党〔2016〕3 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各类科研领域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学校转型发展,彰显我校办学特色,优化科研管理环境,营造浓厚学术氛围,促进科研学术创新,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和提高学校学术声望和学术地位,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我校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讲座、网络及专家学者校内校外交流讲学、学术组织及其活动等。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我校各单位每年初要制定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并于每年 3 月底前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编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四条 我校各单位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等,实行一会一报制。须严格履行以下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举办全校性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承办部门申报,经科研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门审批;各学院举办的限于本学院师生参加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主办学院审批,报学校科研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查备案。主办或承办部门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要进行认真了解,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要按照审批程序申报,申报材料应具体说明报告人身份、报告主题、人员规模等情况。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申请表》,提前两周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我校人员被邀请到外单位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报告人,其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鼓励开展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研讨、研究和调查应一律拒绝。凡拟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所有涉外学术交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均须报送科研处、国际交流处、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 凡拟主办或承办大型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的单位,须在每年 3 月份填报“年度重大学术会议预报登记表”,上报科研处。

第七条 承办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报账前应举办相关学术报告或讲座,并向科研处送交活动情况相关电子资料,由科研处存档。

第八条 由科研项目或各类专项经费开展学术交流,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术组织

第九条 凡学术组织拟挂靠我校有关学院,须向我校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申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挂靠,并到科研处登记注册。凡挂靠我校的学术组织,要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要有完善的年度科研规划、经费预算。

第十条 我校人员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并担任学术组织职务后,须到科研处备案。如以团体名义加入有关学术团体,须提出申请,经校、院主管负责人签批后,到科研处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 拟参加国外学术组织人员,应出具国外学术

组织接纳入会函件,填写“参加国外学术组织登记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在科研处和国际合作处同时备案。

第四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校级学术交流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院级学术交流受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是学术交流活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三条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的各单位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加强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以及各类讲座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图否定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错误思想、观点、言论和行为。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者,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要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条例,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严肃涉外科研活动的保密审查和涉外学术交流的过程监管,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科研处。

 

 

哈尔滨商业大学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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