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哈商大〔20011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研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科研机构制度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实现学校两个中心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系指学校批准及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我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产品质量检测的专门机构。学校科学研究处是学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根据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现将科研机构分为: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系级科研机构三种形式。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系级科研机构又分为事业型和企业型。独立法人科研机构自主经营,接受科研处的业务指导。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直接管理,业务由科研处指导;事业型科研机构要着眼学校长远学术建设,形成哈尔滨商业大学优势和特色;企业型科研机构按企业管理,实行科工贸一体化,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院系级科研机构由院系统一领导,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并与专业、学科建设紧密结合。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建立

   第四条 组建科研机构的原则

   (一)科研机构必须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工作,同时也可担负适当的教学任务,实现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

   (二)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应努力实现科技与产业的有效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在条件具备时,应办成有特色的科技实体。

   (三)组建科研机构可以自由结合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人力、物力条件,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建立一个。

第五条 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

   (一)必须有明确的科研方向,有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及经费来源。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有知识结构、专业职务结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稳定的科研队伍。

   (三)有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和经验,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  建立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组建新的科研机构,必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中、短期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查,经科研处审查后,呈报主管校长批准。申请校级科研机构,由筹建负责人将材料直接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查通过后,呈报主管校长批示,并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呈报。

 

第三章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业务上接受科研处的指导。校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由科研处负责。院系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主要由院系领导负责,并接受科研处的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研究所所长应负责日常科研及行政工作。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和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科研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名、组织部考核,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由校长聘任。院系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所在单位与科研处协商后提名,由所在单位考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科研处聘任。

第九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者担任,也可由个别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术拔尖人才担任。校级科研机构是我校专业研究机构,不是行政单位,所内任何人员不定行政级别。但为了便于工作,研究所长在政治上可以按副处级对待。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编制按照科研固定编和科研流动编相结合的方式落实,科研固定编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统筹安排确定。科研流动编依据所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要向学校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一)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实行独立核算,鼓励股份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学校不负责任何人员工资,扶持期内(一般为半年)不交管理费。扶持期过后要每年按收入的10%交纳管理费。

   (二)对于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研机构实行事业化管理,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校级科研机构每年上缴学校0.5万元的科研管理费;院系级科研机构上缴学校0.3万元的管理费。

   (三)对于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包括生产部分产品)的科研机构,则实行企业化管理。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按有关规定发放。校级科研机构按承担的课题经费总额的10%上缴管理费;院系级科研机构按承担课题总经费的8%上缴管理费。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要制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三条 科研处每年定期对所有科研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作出综合评定。对于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科研机构特别是对于科研任务和经费不足、学术地位不高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撤并或调整。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财务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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