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商大〔2002〕1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完善科研管理制度,鼓励并支持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积极承担其他来源的科研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及分类
(一)由国家、国家部委、省市科委、省市其他厅、局、委及学校等有关部门资助或下达的科研项目,我们称之为纵向课题。
(二)有关单位委托或与有关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有偿服务项目)我们称之为横向课题。
(三)我校各基层单位资助或确立的科研项目,我们称之为校内课题。
(四)我校教师结合教学、科研需要自己确定的科研项目(未列入个各级科研计划),我们称之为自选课题。
(五)所有上述科研项目,从类型上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大类。
第二章科研立项及评审程序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确立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出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鼓励在扎实的科研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和争鸣。继续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着力加强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有步骤地加强高科技研究和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
第四条 科研立题要立足学科的前沿,严格遵循科学技术本身特点及发展规律,了解并靠近国家热点和市场热点,体现国家、省市及学校课题“一条龙”的思想。立题要充分发挥本单位及个人优势,并和学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第五条 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前,申请者必须对课题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课题的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研究内容要新颖、先进;研究方案应切实可行;课题要突出学术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立项应有明确的归属,确认所申请的项目是属于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还是开发研究。在此基础上应召开项目论证会或项目评审会。立项一般由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审定,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有关专家主持评审。
第六条 通过审查的项目填写相应的《立题报告》或《计划任务书》,基层单位签署完意见后上报科研处。
第七条 有关单位委托或与有关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由校、院、系、部与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并到科研处加盖学校统一的合同专用章,经法人签章后,报学校批准。批准后的协作项目,需向科研处提交协议书、合同书备案。
第八条 各级项目申报时间由科研处通知。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级科研项目的计划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自选课题,院(系)管理课题由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各基层单位的主管科研领导要亲自抓,科研秘书要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及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对所立的各级科研项目,课题组要严格按计划进行。科研处和各基层单位要随时检查,一般采取工作汇报、现场了解、典型调查、学术报告、技术讨论会等方式进行,重点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项目,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11月份,课题负责人要填报各级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汇报课题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以利于下年度改进。
第十一条 各级科研项目一经确定,不许擅自改换课题名称及研究内容,特殊情况下,需由课题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课题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须由课题组向所在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履行原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对该课题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束的项目,经科研处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取消。因其他原因没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视为拖期项目,对拖期项目,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原则上不支持该课题组主要成员下一、二年度课题的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详细填写项目结题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科研处会同基层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项目全面完成后,方可组织鉴定材料并向项目下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主要用于各类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中试基地建设及科研设施建设与改造所必需的开支。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核算内容包括:
(一)调研费:指各类科研项目实施中所必须支付的考察调研费、业务资料、咨询、计算费、报告、论文等的印刷、复印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指各类科研项目试验研究所必须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本加工费、运输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
(五)设计实验费:指与各类科研项目有关的设计、试验、试制、分析、化验、检测费。
(六)论证鉴定费:指各类科研项目进行论证、评估、鉴定等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审批手续。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在一定数额内的经费,须经科研处处长批准备案。凡未经审批手续的借款,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参照《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各项条款或在项目进行中出现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中止立项,一年不拨经费,一年不予立项等处罚,直至追究政治、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