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科联社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社科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为保证各类学术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由黑龙江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社团)开展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社团开展学术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龙江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龙江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术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团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改革发展和龙江振兴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围绕国家和黑龙江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服务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好“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第二章  学术活动质量管理

第五条 坚持和倡导良好的学风与会风。要提倡理论创新和知识创新,鼓励大胆探索,开展平等、健康、活泼和充分说理的学术争鸣,活跃学术空气;要坚持和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活动要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要简约实际,避免形式主义,不讲排场,不搞铺张浪费,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条 体现较高的学术性和影响力。社团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一定规模和质量、会员(成员)广泛参与的学术交流活动。要提前6个月向会员(成员)发布活动主题信息,保证学术活动的群众性和广泛性。重点学术活动应邀请本学科、本专业的一流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出席,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报告和论文交流,增强学术权威性。鼓励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学术活动,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第七条 健全学术活动管理机制。社团作为“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开展学术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主办单位事前须对活动的主题、内容、拟邀请嘉宾及出席人员进行把关,确保活动的政治、学术导向正确;事中须维护好活动现场的秩序,如发现有违背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错误言论,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及时向省社科联上报有关情况,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反映,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与其他社团和单位联合主办、协办、委托承办的活动,要明确各自职责,由主要主办的单位负责,对活动各环节严格把关,落实管理责任。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与其他社团和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性、交叉性学术活动,积极参与省社科联举办的学术年会、学术活动月等重大学术活动。承办省社科联重大学术活动,应与省社科联签订《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履行职责。

第九条 重视学术活动的宣传与总结。活动举办前要利用网站、宣传册等多种媒介进行活动信息发布、预报和通知;活动结束后及时发布活动的新闻报道,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总结、报道和影像材料等报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

   第十条  省社科联积极协调、帮助解决社团与其他单位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协助联系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出席活动,并通过网站等媒体资源,及时公布活动通知、发布报道、进行总结和宣传。

 

 

第三章  学术活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主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社团要结合本学科发展需求和当前形势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每年3月底前向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进行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或计划发生变动的学术活动,应提前30日书面报送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社团主办或承办下列学术活动,须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完成备案工作的一律不得举办。

(一)参会人员在150人以上的大型省内学术活动,应提前30天报省社科联备案;

(二)全国性、区域性学术活动,应提前90天报省社科联备案;

(三)国际性或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学术活动,按照中办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四)在互联网上举办的学术活动,按有关规定报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五)内容涉及民族宗教、国防建设、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等,或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应提前90天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备案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规模、主题、主要内容、采取形式、日程安排、拟出席人员、经费预算及来源、组织单位和负责人等。拟邀请省外、境外专家参加的,还要提供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报告或发言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等。

第十五条  学会工作部为省社科联社团学术活动备案工作受理部门。哈外省级社团由省社科联委托当地市级社科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学术活动计划并及时报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备案的,省社科联将予以公开通报,提出批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擅自举办的学术活动,或虽经报批备案程序但未提供准确详实资料,误导审批工作而举办的学术活动,要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社科联将对社团予以公开批评并降低一级评估等级,并向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学术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省社科联要予以警告,并报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学术活动考核与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每年遴选主题突出、学术价值较高、影响较大的学术活动列入省社科联重点学术活动,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省社科联对社团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社科联、市(地)社科联学术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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