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鉴定结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201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以下简称省社科项目),提高省社科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项目的示范作用,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将省社科规划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省社科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

1、坚持正确的评审导向观,高度重视申报质量注重研究价值和学术水准,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平竞争、优中选优、择优立项原则;评审专家要本着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份申请材料,避免学术门户之见。

2、基础研究要立足于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和交叉学科的新生长点进行探索性研究,其研究应具有前瞻性、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注重学科体系建设。

3、应用研究要突出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地域特色,其研究应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为推动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4、省社科规划分学科设立大评委(以下简称学科评审专家),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强的专家组成。学科大评委)学科大评委由省委宣传部聘任,实行任期制、轮换制和遴选回避制,每届任期5年,连续不超过两届,连作期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年。出任的学科评审专家从省社科学科大评委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5、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与项目评审相关的专家、课题组成员、学科秘书以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标准。评审专家评审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申请,应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察申请人和参加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成果、研究内容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具体要重点考察以下4个方面:

1、选题考察。主要考察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基础研究要突出学术创新,学术研究的前卫高端选题,应用研究要以黑龙江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服务为宗旨,突出龙江特色。

2、论证考察。主要考察论证内容的研究思路、主要内容、重点难点、研究方法、基本观点和创新之处。

3、研究基础考察。主要考察课题负责人的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的关联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4、意义及价值考察。主要考察研究意义和社会价值,对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是否具有推动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是否具有奠基作用。

第四条 评审方式

1、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评审采取全封闭式的状态进行,评审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方式、评审程序、评审纪律做出明确规定。评审会期一般为1天,在特殊情况下亦可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2、重大委托项目和重大决策咨询项目采取异地会议匿名评审与省内会议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异地评审综合打分排序(按同一选课题)1:2比例确定答辩人选,会议答辩评审由省内专家进行。最终结果根据会议答辩评审综打分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拟立项人选。

3、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扶持共建项目采取一轮异地评审的方式进行,由省外专家进行会议匿名评审打分,申报与立项比例按14%掌握,最终结果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打分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拟立项人选。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评审专家要认真执行《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评审程序严谨、公平公正、操作规范。

2、项目评审实行学科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学科评审组可根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评审细则,评审专家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学科组长工作,评审项目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克服本位主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审工作施加影响。

3、项目评审按照学科分类综合分组进行,每个项目采取由3位专家进行评审打分的方式进行,打分工作由专家独立完成,不需集体讨论。

4、评审工作开展前,省社科规划办按照相近学科靠近的办法进行综合分组,由各学科组学科秘书将评审材料分送各学科评审组。

5、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学科秘书将评审材料统一收回,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合分,依据综合得分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拟立项人选,最终结果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评审纪律

1、项目评审前,申报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不得邀请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送交学科评审组专家,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取消申报资格。

2、申报人有行贿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5年之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3、评审专家不得为本单位、本部门或个人争取项目,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评审专家名单、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第七条 监督约束机制

1、为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对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上网公布,公开接受学界和社会监督。

2、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认真负责的评审专家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有严重缺失行为的评审专家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3、进一步加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基金、国家教育部项目和省社科项目的核对工作,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项目数据库,防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

第八条 项目管理

1、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2、签订《立项协议书》,立项协议是省社科规划办与项目负责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信誉承诺,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要确保研究质量、按期完成任务,自觉维护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对全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有权调阅课题组的中期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成果鉴定结项办法

第九条 省社科研究规划重大委托项目实行异地通讯鉴定结项制;年度其他类别项目实行网上鉴定结项制。根据专家打分成绩确定成果鉴定等级,鉴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准予结项。

第十条  经专家鉴定和省社科规划办审核,获合格(含合格)以上鉴定等级的成果,发结项证书;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未的成果,将其退回修改,对二次修改仍不合格的,撤销项目,收缴资助经费余款,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平均打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优秀等级的,为“优秀”;平均打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良好等级的,为“良好”;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合格等级的,为“合格”;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免于鉴定

1、阶段性成果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的;

2、与项目相关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领导批示、并被实际应用部门采纳转化为决策,或被国家、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选用刊发的;

3、阶段性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等报刊公开发表理论文章,或文章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

4、成果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收缴资助经费、予以通报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3、剽窃他人成果的;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被撤销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直接执笔、审读、修改和最后确认成果的定稿人,并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鉴定结项的最终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风端正、逻辑严谨、文风朴实、体例清晰、层次分明、语句通畅、语法规范。成果全文错别字必须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第十六条  结项审核

1、审核阶段性研究成果。社科管理部门要逐项核实课题组的主要阶段性成果,对于填报立项之前发表的成果或与项目研究主题无直接联系的成果,虚构成果名称、发表刊物、刊物期数或作者署名情况的,应当提出严肃批评,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重新填报。

2、审核最终成果的形式和内容。重点审查成果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预期研究目标,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是否规范,必要时可利用查重软件进行检测,对存在引用其他成果却未按规范标注的,必须退回修改。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审查结项成果是否在原文基础上有实质性修改,是否提供了二者之间区别和联系的纸质说明以及原论文(报告)电子版文件。

3、审核经费决算情况。对于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支出违反规定、经费用途与项目研究无关,以及未提交财务明细账的,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整改并重新填报。

4、认真填写审核意见。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签署审核意见时,重点填写上述3条内容的审核情况。

第十七条  鉴定方式

1、鉴定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对鉴定方式、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专家人数做出明确规定。成果结项采取集中受理、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一般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每项成果选定3位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人数根据申报成果学科及成果数量确定,鉴定周期一般在向专家发送材料起15工作日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亦可根据鉴定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2、重大委托项目鉴定专家从国家社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和省社科学科大委中遴选产生,专家比例2:1(省外2名、省内1名);重大决策咨询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扶持共建项目鉴定专家从省社科学科大评委和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鉴定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3、项目鉴定实行回避制。与项目鉴定相关的鉴定专家、课题组成员、学科秘书以及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4、应用类项目最终成果结项时须附有成果转化相关佐证材料,没有成果转化的,不予结项。

第十八条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鉴定结

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1套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2、省社科规划办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

行集中审核,审核合格的成果,在黑龙江社会科学网站上向鉴定专家发送成果《电子文本》、《成果摘要》、《专家鉴定意见表》及相关数据信息,鉴定专家接收到数后,按照省社科鉴定结项管理办法开展鉴定工作。

3、鉴定专家进行成果鉴定时须登陆黑龙江社会科学网在鉴定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鉴定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鉴定等级和是否同意出版的意见。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专家需在鉴定管理系统栏目中提交上传完整的《专家鉴定意见表》及相关数据信息。

4、成果鉴定结项一般每季度集中组织受理一次,鉴定材料自报送之日起,结项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5、鉴定工作结束后,省社科规划办将专家《鉴定表》信息进行分类汇总、计算分值,根据专家鉴定综合打分确定成果等级,并依据3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打分平均在65分(含65)分以上者为通过,65分以下的为未通过鉴定。

6、项目鉴定在65分(含65分)至75分以下的成果,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并于半年内将修改后成果和修改说明各一式1份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复审结项;对未能通过鉴定的,课题组要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经重新鉴定仍未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九条  结项成果文本包括:封面、课题组成员名单、成果摘要、目录、正文,成果文本封面要严格按照“封面设计格式”(附1、2)要求排版。上报鉴定结项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1份、成果纸制文本和成果简介实名各一式份;电子文本和成果简介份匿名(word文档)发送我办邮箱(hljguihuaban@sina.com)。《鉴定结项审批书》从黑龙江社会科学网站下载(www.hljsk.org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字样,将作为参加省社科成果评奖条件之一。

2、研究成果坚持先鉴定后出版原则,专著类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同意出版的,在成果出版后须报送一套出版物,未经鉴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违规,将终止项目协议,项目自动撤项。

3、专著类研究成果,出版排版时须在封皮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右上角显著位置注明项目批准号:“XXXXXX”、中间位置注明项目名称:“XXXXXX”、负责人:“XXXXXX”字样。

4、论文集类的研究成果(包括中期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明“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

第三章  成果宣传推广运用转化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科管理部门和课题组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要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国家、省社科《成果要报》、《优秀成果选介汇编》、报刊、网站、广播电视和电台等媒体,加大优秀成果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影响,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省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优秀成果出版。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各类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中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成果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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