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作者: 时间:2026-01-1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促进学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哈尔滨商业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开展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含)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人数为不低于37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职务委员、教授委员及特邀委员构成。其中,职务委员包括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教授委员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中心、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或由其兼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或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推荐产生,校长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学院推荐名额数由学校统筹兼顾学科平衡和发展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的学术事务。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数量和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本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人选经院长提名或学院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其中院长提名人选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全体委员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秘书1名。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相关职能部门,秘书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4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进入同一届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

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四)维护学术委员会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向学术委员会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五)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及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六)对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中相关委员言论负有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其解除聘任: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4次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六)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出现缺额时,主任委员或校长可根据学校学术发展的需要,提出增补委员名单,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由学校颁发聘书。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委员会连任相同职务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职务委员随职务任免而更替,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优化调整等相关事项;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组织或职能部门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

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可委托相应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立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审定各专门委员会提交决策的事项;

(二)对校学术委员会在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提出宏观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三)对有关质询、异议事项作出复议和结论;

(四)确定每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

(五)对各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各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议题和报告;

(三)协调安排相关工作会议;

(四)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

(五)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召开全体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应当以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采用通讯投票方式表决。

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提交给学校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专门事项授权专门委员会审定、审议、评定或咨询做出决议,若有重大异议,经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审定或评定。

第三十三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重大事项,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对审定或评定的事项若有重大异议,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遵照本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工作章程。

第三十五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建议获2/3以上委员赞成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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