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0-27 点击数:

关于印发《哈尔滨商业大学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商大【2022】126号


校直各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经2022年第23校长办公会审议,第29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2年12月31日


哈尔滨商业大学

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174-201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全体教职工、学生、外聘人员及其他以我校作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将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加强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加强科研原始记录的规范管理,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施行学术诚信期限否决制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情况属于下列条件,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校学术委员会依据职责划分开展调查核实。涉及科研学术鉴定的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牵头成立调查组,涉及教研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成立调查组,涉及本科生的由主管本科生的校领导牵头成立调查组,涉及研究生的由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调查组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被举报人,由调查组指定相关基层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六条 个人和所在单位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八)违背研究伦理;

(九)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根据认定结论,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和既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哈尔滨商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本科生(含留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含留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在读期间违反学术规范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追加相应的处分。

涉及其它事项根据相关性由其它相关部门给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八条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负责处理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接受复核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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